养老院应符合养老机构定义的六个要件,同时具备四项条件:
1、 举办场所合法,拥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质量验收合格,租赁的应有相关合同协议。
2、 消防安全合格,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;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,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,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。
3、 食品经营合规,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,应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。
4、医院服务合法,内设医院机构、且已提供医院服务的,应持有效医院机构执业许可证。开办时,有医院服务的,适用这条;没有医院服务的,不适用这条。
养老机构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;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,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区、县(市)相关部门备案。备案事项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重新备案。
养老院备案后如何监管
养老院备案后,相关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,组织实地查验。查验时,发现养老机构严重违反《备案承诺书》有关声明的,适用于《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民发〔2019〕103号)第五条第九款,可直接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。
相关部门应加强养老机构日常监管,作出限期改正、停业整顿等相关处罚决定的,由县级及相关部门出具正式文书,康复医院哪里有,明确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点,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据。
养老机构现场查验或年度抽(检)查不合格,由县级及相关部门出具正式文书,明确检查不合格项目,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据。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超过前述四项条件。查验或抽(检)查不合格的整改期限与复查时间,总计不超过2个月,每个机构每月复查只可1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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